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企业破产处置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陷入困境,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府院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土壤,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还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建立府院协调机制,政府和法院可以共同研究解决破产处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大局。一些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金融债务违约、不良资产增加等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府院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偿等诸多问题,关系到广大职工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