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制定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基本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应按照“谁发生、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法律事务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涉案单位承办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将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满足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需求。根据办案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装备、通讯等物质保障。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置等日常事务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二)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三)负责与经营决策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四)负责对案件进行经营管理分析,提出法律建议;
(五)指导集团公司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