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负责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定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非预算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项目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他项目管理费等。
第四条 (原则)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遵循总额控制、事前预算、据实列支和与项目相关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批复,并下达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计划,并办理相关支付;建设单位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安排和使用的主体,负责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计划,按计划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配)项目根据概算批复时点划分为项目前期及项目建设,项目前期及项目建设由不同单位承担时,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项目前期单位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使用50%。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
第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申报及审核)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编制年度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中期调整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