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强化履职能力,防范、杜绝教学事故发生,严肃教学管理事故责任追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xx县中小学学校管理规程》、《xx县中小学教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全县中小学(含中心学校)校长因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管辖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教育体育局有关规章制度使乡镇、学校教育整体形象和质量受到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责任是指教育体育局在教育督导、教学视导、专项检查、专项评估及区、市、县领导视察,区、市、县及教育体育局明察暗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举报上访反映涉及学校教学工作中特别是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中小学校长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及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所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四条 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追究,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三是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四是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各中小学要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教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追究的对象。根据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追究的对象为直属中小学、各乡镇中心学校,追究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直属中小学校长(园长),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直属中小学、各乡镇中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