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术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客观地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一方的咨询。但在本案中,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不足:
未能如实告知。术前未向患方详细说明患者复发性颅咽管瘤的严重性及手术治疗的风险性。正如鉴定报告所言该类重病死亡率高达40%,而复发性复发性颅咽管瘤手术死亡率则更高,但医方并未客观地告知患者家属手术治疗效果并不优于保守治疗的效果。
术后对患者的病情也没有及时和患方沟通,特别在术后,医方也曾轻率地表示手术很成功,患者很快可以苏醒,但术后患者出现持续昏迷、高热等状态恰恰与其的说法相反,对此,医方并未尽到术后注意义务,对术后患者疏于照顾,从而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死亡。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医生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过程中的全面、客观告知义务以及术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上诉人对此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被上诉人应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言之,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由于医疗侵权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治疗过程本身具有极为隐秘和精细的技术特征,患者所掌握的只是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证明医疗单位存在过错。尤其是间隔时间较长的医疗隐患,由患者举证更加困难。因此,被上诉人应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鉴定并非是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唯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