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x,女,xxxx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xx省xxx市人,住xx市xx镇白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x,女,xxxx年1月2日出生,汉族,xx省xxx市人,住xx市xx镇白xxx路xxx号。
答辩人xxx因与被答辩人xxx欠款纠纷一案,案号(xxxx)xxx民二初字第xx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辨人在起诉书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偿还36742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被答辩人xxx陈述其向答辩人吴爱明购买了治疗产品并付款给xxx,而且认为答辩人名为购买治疗产品实为传销是不真实的,完全是其主观虚构的。事实上,xxx年11月8日被答辩人xxx因需研发养生保健产品改善脑瘤疾病,经答辩人介绍,被答辩人向香港亮碧思公司购买了62607元港币的产品。后被答辩人于xxx年2月11日称其因身体不适要放弃经营,并要求答辩人接手此前其购入的产品。答辩人出于对朋友的善意,经双方协商后被答辩人以36742元的价格将此前的产品经销权转让给答辩人,并承诺协助答辩人办理转单手续。答辩人也当即立下36742元的欠条并交给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8月26日称遗失欠条并要求答辩人重写欠条,最后双方多次协商写下40358元欠条(此前36742元欠款以及利息的合计),付款期限为xxxx年9月至xxxx年12月内,被答辩人也再次承诺欠款付清后协助答辩人办理转单手续。后答辩人分别于xxx年8月30日向被答辩人付款10000元,于xxx年10月21日向被答辩人付款30358元,至此欠款已经全部付清。被答辩人收到全部欠款后也写下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协助答辩人到香港办理转单手续并交付货物。但是,被答辩人至今仍未依保证书履行其义务。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于xxx年12月11日立下欠条,承诺xxx年12月18日前偿还36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