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街xxx。
被告: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市xxx镇xxx村xxx社
电话:xxxxxx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13年6月2日-2013年8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2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其为原告缴纳社保费与实际工资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xxx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入职被告xxx公司,担任模具部技术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x月x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被送往xx市xx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x月x日,被告要求原告照常上班,2013年x月x日原告伤口发炎,无法上班后到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x月x日复工。被告发放原告2013年x月工资4352.81元、2013年x月3498.31元、x月3049.75元的工资,并提供了银行对账单予以证明。此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直为原告缴纳员工社保费,但缴纳社保费的基数并非以被告发放原告的工资数为依据,实际上,缴纳社保费基数远远低于原告月工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其造成原告实际工资所能报销医保费的差价。故此,根据劳动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合理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