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一:XXXXX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 XXXX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发货迟延费损失XXXXX元,拦货导致扣押费XXXX元,合计XXXX元;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年初,原告收到了FEVER公司的服装订单并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加工服装,并依照双方约定日期将加工货物发往美国客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最晚于2013年6月8日发货,否则,原告应当承担合同迟延履行费,迟延履行费为货物价值总额的5%/天。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服装加工,并定于2013年6月8日装货发往美国客户公司。但出人意料的是,在发货的当天晚上,被告一的股东XXX两兄弟以及被告二公司的员工XXX携带近百人到XXX服装有限公司拦截原告货物,其阻拦货物离厂行为直接导致了货物延迟10天交货,由此也产生货物被扣押等费用。随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取得联系,并就此事进行多次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新塘镇政府派出司法所和相关部门介入,对此事记录在案并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九条提出上述请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