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男,xx岁,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岁,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其承包答辩人土地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了答辩人的土地,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答辩人由始自终从未发将位于xxx村新基围(土名)0.97亩土地发包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使用该土地是源于双方之间存在代耕代种关系,而并非承包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代耕代种关系的事实已经x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xxx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xxx法民二终字第xxx号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被答辩人所称承包答辩人该土地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二、答辩人根据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增府办[xxxx]x号文件内容要求被答辩人赔偿其地上种植物的损失,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的是代耕代种关系,而并非承包合同关系。被答辩人依据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xx办[2013]9号文件提起赔偿,而该文件调整的是土地征用法律关系,适用主体是特定的,作为土地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也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而被答辩人既不是该土地承包人,也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更不存在土地征用的法律事实,因此并不适用该文件。
退一万步来讲,如适应该文件的补偿费用标准,根据该文件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上等级由镇街、村、社组成青苗等级评定小组共同评定”,表明该补偿费用多少应由相关评定小组作出,而并非不顾实际情况,机械地套用上述补偿标准。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石榴树35棵,答辩人亲自实地考察后,发现该批石榴树目前没有结果,叶子干枯、枝头早已枯萎,趋于死亡状态,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