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广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委派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中认真听取被告的供述,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的质证,因此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手段一般,易于教育改造,可作为量刑处罚从轻因素。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起源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起积怨,正如被告人所述,被害人于2012年10月因xxx旅店一事与被告人闹僵,随后持刀砍伤被告人,被害人因此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而被告人则自掏钱包支付了相关医药费。事后,被告人本着以和为贵,就此宽恕了被害人。但随后xxx出现了,并表示希望替被告人出口气,教训对方。至于如何教训,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未想过竟动用刀具,更未以任何方式表明过要对被害人实施刀具的伤害。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二、本案事发后,被告人一方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主动道歉、承认错误,从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此,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也深感内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上述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予以缓刑处理。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