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市xxx区xxx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第三人并非上诉人的员工,上诉人根本没有委托第三人对涉案的货物质量、数量等予以确认,更没有委托其代为签收对账单。第三人签收对账单行为为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期个人承担,上诉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此外,被上诉人对第三人签收对账单事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且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交货质量特别约定》、《对账单》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基础上,错误适用法律,违背事实根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第三人签收对账单行为为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实质是个人行为,上诉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首先,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第三人对涉案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也没有委托其代为签收对账单。第三人并非上诉人的员工。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第三人仅是协助上诉人跟进涉案货物,督促对方按时交货,并及时向上诉人汇报情况。除此之外,第三人不具有对涉案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确认权限。
其次,上诉人从未告知被上诉人授权第三人处理确认、签收货物事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首次合作,双方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