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合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证执法,严格执法,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时穿着要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隐患整改。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得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得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管新方法、新手段,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立足服务抓监管,扎实推进“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