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各镇、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二条 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主持对镇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三条 约谈小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视情组织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有关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各镇、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所辖区域(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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