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女,1987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赵某,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xxx电脑商行经营者,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x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xx日作出的(2013)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请上诉。
上述理由与请求:
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位于x房屋归上诉人所有,重新评估x电脑商行价值并作出合理分割。
一审法院将房屋判归被上诉人是错误,首先该房屋长期置于被上诉人控制之下,长期对外出租并由被上诉人享有全部租金,被上诉人有其他住所。其次,上诉人从未收取过该房屋租金钱,寄住在他人住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没有住所的一方因应获得住房补助,一审判决未体现该原则。一审法院认定电脑商行价值仅为剩余货品价值,这显然是错误。根据已提交的评估申请,评估的基础应为商行的价值而非商行的剩余货物价值,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行总价值除了包括剩余货品价值,还包括商行现有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和预期收入、商业信誉、资质等无形资产,因此该评估报告是基于剩余货品价值而出的,法院不应以此作为确认商行价值的依据。此外该商行长期由被上诉人经营管理,在评估前期,不排除实际货品被人为调整的可能性,因此,上诉人认为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全部销售账目。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贵院撤销一审,除判决离婚以外的其他全部判决内容,作出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