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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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xxx, 汉族,1981年3月13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
被答辩人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答辩人x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的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起诉。于2013年x月x日,被答辩人购买了答辩人坐落于广州市xx区xx号预售商品房。随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交付房屋义务,具体交付时间以及相关交付流程。于x月x日,答辩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答辩人,交付商品房以及交付手续均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双方合同之约定。于x月x日,答辩人就该商品房的空调等问题起诉至贵院。经贵院长达数月的审理后于2013年x月x日以(2013)穗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被答辩人上诉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仍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合本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此前经两级法院审理的诉求,被答辩人就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提出了二次诉讼,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同时,针对被答辩人提起的请求,两级法院均认定了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也不存在空调等问题。因此,答辩人现已依照合同约定条件、程序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被答辩人拒收房屋理由不成立,其二次起诉的行为更是违背了法律的相关原则,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