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xxxxx 住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返还购房款xxxxxx元并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2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xxxxxx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但被告应交付的房屋已怠工停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约及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但均未果。被告逾期未交房的行为显已违约,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为此,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