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xxxxx 住xxxxxx。
被答辩人:李一,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xxxxx 住xxxxxx。
答辩人就李一诉xxx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答辩人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门。而被答辩人主张涉案房产三、四楼相邻共墙往北是其的专有空间,显然是错误的。该相邻共墙虽分南、北两部分,但是作为该楼层的上下行走通道,双方购买房产时均支付了相应公摊面积的价款,其中理所当然包括相邻共墙南、北两部分,而不是根据相邻共墙所在位置,从而认定为共墙邻近的业主专属所有。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于涉案楼梯等通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涉案楼梯等通道作为答辩人已支付相应金额的公摊面积一部分,答辩人、被答辩人理应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保持通道畅通属于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共同义务,故被答辩人将该通道的现有铁门锁上,并堆放其相应货物,显然已经侵害到答辩人一方通行、管理等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打开现已关闭的铁门,并保持共有区间通道的畅通,是合法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理由毫无法律依据,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恳请贵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