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
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广州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人作为原告xx诉被告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双方的陈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未达成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庭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结合协议上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已收取原告支付房款的情况,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抗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是预约合同,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姓名、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办理房产证事宜,而且被告已收取该购房款项。因此,该合同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方,被告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包括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外,被告还与第三人x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相对于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后,因此结合被告与第三人合同成立在后以及收取原告购房款、交付房屋钥匙给原告等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xxx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主张,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贵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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