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依法申请司法保全证据公证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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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xxx,是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项目经理,2011年7月代表xx公司与xxxx盐化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了《制盐厂房建筑合同》,承建中,xx公司单方恶意中止合同,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工程款,非法扣押我方施工设备及建材用件,给我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起诉到法院,我方胜诉。xx公司黔驴技穷,在一年半后(时限一年)反咬一口,对司法保全证据公证质疑,并企图仗势通过行政干预撤销《公证书》,这显然有悖法律,是在挑战国家公权。事实上,我方向司法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合理合法,无可质疑,并且二审法院都对此给予了采信和认定。
一、xx公司依法申请司法保全证据公证,程序合法
我xx公司在履行《制盐厂房建筑合同》过程中,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给付工程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2012年6月4日xx公司单方向我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此时,我方感到受了欺骗,决定走法律程序,依法申请司法保全证据,进行公证。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2012年6月5日,我与公司副经理xx一起,来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对我xx公司在xx公司施工的项目进行证据保全及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当天当班的叶主任亲自接待了我们,根据申请,叶主任当即委派公证员xx、xx具体承办。6月5日下午两名公证员及公证处指派的蓝鸟照相馆两名摄影师一行6人,来到东马坊xx公司院内进行了现场取证,对我方所有的施工项目及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等进行了录像、拍照和清点,并现场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后于6月12日下达了(2012)鄂xx证字第3405号《公证书》。
6月7日,我方欲调用一车钢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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