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xxx,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xxxxx 住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作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求赔偿损失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第27条规定,原告提供的广东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既未附上广东XXX鉴定中心的营业执照,也未附上鉴定人的相关资格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双方已就该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且答辩人已收到相应赔偿款。
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平等自愿地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按照协议上赔偿数额收到赔偿款后,该纠纷自此了结,被答辩人不得再向答辩人追究任何责任。对此,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了赔偿款项。
三、鉴于答辩人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本案的受理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综上所述,现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