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人作为原告xx诉被告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双方的陈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门诊合同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门诊合同协议书》,将XXX诊所、营业执照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交给原告自负盈亏经营,每月收取固定管理费,其实质则是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来获得收益,实在挂靠经营。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诊合同协议书》名为合作,实为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手续,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应当为无效。被告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辩解理由,是毫无根据的。
二、关于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后相关费用和款项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门诊合同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则因该协议所涉的相关费用和款项的处理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押金。被告已收取原告押金XXXXX元的事实,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现因合同无效,该押金应返还给原告。
2、管理费。因《门诊合同协议书》被认定无效,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故对已收取的管理费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