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某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评估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直属单位及相关专项工作的绩效状况,进行动态综合考评和有效管理的活动。政府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制订和实施、绩效评估、绩效信息反馈及绩效结果运用等。
本办法所称电子评估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分析模型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评估结果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开放;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第四条 政府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经市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
第五条 政府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情况;
(三)工作效率情况;
(四)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五)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情况;
(六)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某市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绩效委),市长任主任,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