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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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 则】为规范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深府〔2006〕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统筹安排和指导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包括体制改革、对外开发开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和文明建设等领域的发展规划,不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
第三条 【职责分工】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规划申报】区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于规划编制前一年的9月15日前,向发展和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立项申请。
第五条 【申请审核】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编制申请,由发展和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一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对于未获审核通过的编制申请,由发展和财政局及时反馈申报部门。
第六条 【计划外申报】对于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且确需开展的规划编制任务,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上级部门或区管委会正式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展和财政局提出计划外编制立项申请,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规划编制】申报部门按照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开展编制工作,在规划期起始年份的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并上报审批。
第八条 【规划论证】总体发展规划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草案经公开咨询后,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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