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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理、法”在消防执法中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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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呼吁和建设“法制消防”是我们不懈的追求,但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又不容回避,时至今日,我们国家仍然是法制社会与人情社会的矛盾体。而且法律不是万能,法家在历史上也从来未能实现过大一统,只是诸子百家之一。依法办案人人知道,但情与理与消防执法又有什么关系呢?
  一、“情”在消防执法中的影响和地位。情,泛指人类因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怒、哀、惧等心理状态。“天、地、人”三才,来自中国的远古哲学《易经》,《易.说卦》:“立天之道,曰阴曰阳;立地之道,曰柔曰刚;立人之道,曰仁曰义。”已经直接说明了“不仁不义不为人”的道理。“三才”是讲究先后顺序的,先有天再有地再有人,情理法三者同样有顺序,健康的法制社会,法为天,而人情社会,则是“人情大过天”,论中庸之道,无非中国人所讲究的“情理之中”。我们虽然已经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条件和影响等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但这个标准,仍然是因事因地因人而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年都在搞,每年都要数次更新办案的程序要求,修改办公自动化系统,越是改的厉害,越发说明我们前面的执法不规范、不硬气,甚至可以说从来都没有规范过,你可以解释为我们在不断的完善,但依然逃不开“从来都不完善”的逻辑性反问。从决策者而言,完全可以大张旗鼓的反对办理人情案,但每个监督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人情仍是不容回避且需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自由裁量标准只是执法者而不是当事人所要考虑的,当事人一般出问题先找人,再看自身执行条件,等“上面人”发话以后,整个案件才有继续办理下去的可能,才能出结果。而监督员、违法行为当事人,也会因人因事因地而对案情产生不同的看法,产生赞同或对立的情绪及主观上的同情或厌恶。违法当事人的情况境遇千差万别,考虑单位的实际条件去开展执法工作,依然可以在“执法为民”中找到依据,所以说,“情”在办案中仍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维度。
  二、“理”在消防执法中的影响和地位。理,指客观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一个健康的法制社会,法律为准绳应该是摆在第一位的,然后再讲明白道理,顾及人情,多年前,美国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个母亲为了给自己的孩子找食物,在超市里偷窃面包被抓。法官判决如下:“她有罪!同样,令一个母亲饥寒交迫,不得不靠偷窃来养活孩子的社会同样有罪,我们在座的诸位都有罪。判罚每人一美元,给那个偷窃的母亲。”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先依法、再讲理、再念情的过程。而在中国,一项违法行为被查处,第一时间,会有很多人跳出来说情,有一部分真是人情难却,更有一部分是为了搅混水,赚人脉,得利益,人情官司打完,第二步则是说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思想交锋,互相妥协,摆事实讲道理,以期达到最后的执法目的。这个第二步很关键,能力不足的监督员会在这一步败下阵来,劳而无功;而另一种极端则只要当事人点头,至于法定程序怎么走,都不重要,笔录可以用电脑“套娃”打印,签字、摁手印都可以代劳。说明情、理、法三者在我们国家是本末倒置的,所以才有“说情风”,有了“说情风”就必然有“说理式执法”,做大量解释工作,似乎当事人如果不能理解和接受你处罚的内容和方式,执法行为就难以为继,所以说理很重要。有人说说理式执法,是执法软弱的表现,也有人说是消防执法的一大进步,个人认为,在民众法制观念不强的“法制社会”里说理仍有其积极的意义,是一个普法宣传和交流的过程,让当事人知法以后才能守法,才能不违法,才能心服口服签字画押。
  三、“法”在消防执法中的影响和地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没有法律,社会就没有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则社会管理失据。但法又并不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工具。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如何执好法,仍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课题。消防监督员不是流水线上的计件工,按时间出活,更不是杂技演员,头顶大碗,手托花瓶,口叼盘子,脚踩独轮车办案,条条框框,上下其手,只会影响其工作自主权,挫伤其主动性、积极性。而被执法单位的效益,管理人的性格,知法守法程度,监督员的硬气程度,办案水平高低,不同的人办相同的案,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有人会为了几千元底线处罚而动用到区长、局长说情,也有人会为了警民“互相支持”完成任务而办“配合罚”,也竟会有人因种种原因而主动求罚,所以我们虽然天天在讲依法监督、依法办案,但细细一查,人情案,不了了之案仍然有。所谓“法不外乎人情”,“法外开恩”,消防执法部门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仍然十分难以拿捏,这一点基层消防监督员最有发言权。斯巴达克斯在自己的奴隶部队即将分散之际说道:“我们起来战斗就是为了自由,但如果因为追求自由而使一部分人失去自由,这不是我的心愿和初衷。”同样,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如果因为生硬执法而使多数人受到伤害,那也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
  结论:情、理、法三者,尤其是情,对消防执法来讲,是一个拿不上台面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曾在基层当了多年执法标兵,并未因此结下一个“梁子”,产生一起举报,但自认办案质量仅仅称得上“还算光标”,要说完全依法,还真不见得,可能仅仅是占了“概率”的光。当下,基层消防监督工作日趋繁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要想稳中求进,最重要一点就是“尺寸的拿捏”,而拿捏的标准无非:于情不伤,于理无碍,于法有交待,这样才算“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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