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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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廉政教育对象是: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机关、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廉政教育坚持预防在先、警示在前、正面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教育主要采取廉政培训、廉政测试、廉政谈话、廉政报告和廉政周志等五种形式。
第一章 廉政培训
第五条 廉政培训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度进行一次,主要采取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廉政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内廉政法规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等三个方面。
1、党内廉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和其它重要文件规定等。
2、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3、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
第七条 廉政培训采取分期分批方式进行,每批(期)人数掌握在100人左右,时间掌握在一天半。无故不参加廉政培训又没有参加补训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作为评先树优人选,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章 廉政测试
第八条 廉政测试结合廉政培训一并开展,测试内容与培训内容基本一致,一般安排在廉政培训结束时进行。
第九条 廉政测试试题由市纪委于考试前从上级纪委试题库中抽取或抽调命题人员专门拟定。
第十条 廉政测试采取集中考试、统一阅卷方式进行,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廉政测试成绩实行归档管理,记入县处级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测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指标,并按一定权重量化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廉政测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未能参加测试者,必须参加补测。补测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补测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作为评先树优人选,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廉政测试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测试中将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章 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廉政谈话。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有信访举报反映的,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廉政谈话。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函询、问询、提醒等方式进行,由市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主谈。
第十六条 廉政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以及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下一步如何整改等。
第四章 廉政报告
第十七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每年度就本人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进行报告,并对下一年度如何认真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和接受监督进行承诺。
第十八条 廉政报告以填写《酒泉市县处级干部廉政情况报告表》的方式进行。廉政情况报告表文本由市纪委统一制作,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由本人如实进行填报。
第十九条 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台帐,对廉政报告表实行归档管理,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补充和参考。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报告情况监督检查,对报告内容不属实、有遗漏、故意隐瞒的,承诺内容不落实、出现廉洁自律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第五章 廉政周志
第二十一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要求填写《廉政周志》,认真记载个人工作中学习政策法规文件、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廉政周志》由市纪委统一制作发放,原则上每半年抽查一次,由市纪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廉政周志》填写情况将在县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重点进行查阅,并作为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科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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