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合同,系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以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种合同、协议、条约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对外,对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具有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条约。本暂行办法生效前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合同;或已经超过履行期限,但尚未解除的合同、处于停滞状态的合同、以及处于废弃状态的合同,仍受本暂行办法的清理、备案、归档等条款约束。
第四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是全集团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集团所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办公室管理本公司合同。集团公司办公室对全集团公司的各类合同均具管理权和备案收集权。各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各类合同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交合同备案资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合同管理,包含合同形成行为管理和合同资料管理以及履约监督。合同立项、资信调查、履约能力考察、可行性论证、合同文本选择或撰稿、合同签订、履约、履约监督等与合同形成有关的行为归类为合同形成行为管理;合同资料收集、备案、归档等归类为合同资料管理。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段分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统一归档原则。
合同形成行为管理,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与集团办公室共同管理。集团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主要负责合同形成事务承办;集团办公室主要承担合同审批和审查职责。合同资料管理统一由集团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