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与反腐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和统一兼职监察员工作,根据省、市局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全局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兼职监察员在县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协助配合县局共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县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兼职监察员的沟通联系,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征求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察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财经法规,熟悉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具有较高的综合协调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工作责任心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原则,处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四)坚持原则,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敢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并能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全县国税系统兼职监察员采用聘任制。各税源管理单位、稽查局和纳税服务科必须配备兼职监察员,其他单位兼职监察员的配备由县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兼职监察员聘任对象为各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中层干部担任,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聘任为兼职监察员。聘任对象先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初审后报县局党组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 兼职监察员每届任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