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施行以来,相关改革工作已逐步到位,力求让商事登记标准真正“变宽”。改革的实施会吸引更多人创业,但在低标准下入“门槛”的创业者一旦违规失信,将对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不可忽视的冲击。要应对好改革浪潮下的冲击,关键在于工商部门“宽进”后“严管”,没有“严管”的改革,将缺乏抵抗力无法长久。在改革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如何积极稳妥做好严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一、从宏观上适应改革做好前期准备
(一)加大市场主体责任认知。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改革政策,认真清理各类登记的“放宽”事项,对改革作出专门的公开解释,将前置审批、登记资金、申请资料等各方面的新要求说明白讲清楚。在此基础上,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宣传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意义。特别向登记申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强调登记改革后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提醒大家不要因为“宽进”而放松企业自律。
(二)调整登记方式和结构。要按照便民和集中的原则,调整商事主体的登记管辖方式。将网上申请纳入工作重要渠道,设立专门窗口着重受理网上办件,以此来适应登记改革登记通道便捷需要。按照不同县市的特点要求来调整登记机关,办件少的县市区可以集中设立唯一的登记机关,避免因登记部门过多而造成的后续监管冗余。同时,根据市场主体不同类型和组织形式来分类登记管理,如个体、公司、合作社登记机构分化。
(三)划清监管机构责任边界。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合理界定企业和部门责任边界,同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尽快制定适应新登记制度下的许可审批与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在监管方式上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严管”提供坚实保障。
二、从主观上规范监管,降低井喷后遗症
(一)进一步规范代理市场秩序。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代理机构按标准进行评价,逐步建立起包括信用激励机制、信用惩戒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在内的信用监管机制体系,实现对不同等级的代理机构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在“一点通”、内部网、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各级代理机构名单,引导企业在申请办理登记时优先选择使用等级较高的代理机构,如结合信用分类监管,联系本地实际,大力推行代理合同规范文本、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代理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公示等制度建设。同时,对辖区内代理机构情况进行清查,全面掌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畅通代理经营活动的申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代理经营活动,切实规范代理经营秩序。同时实行连带责任制度,由商事主体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循异常名录制度。改革在建立黑名单的基础上,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归纳到异常名录,多次违反更进入黑名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可严格按照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追究违反规定的商事主体的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商事主体被除名后,继续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查处;如继续从事特殊经营项目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机关查处。
(三)疏通多项监督渠道。根据改革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年检由监督检查变为监督报送数据,通过对商事主体的年检,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信用平台提供最新数据,以此来奠定监管的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官方微博、网络发言平台、论坛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关注制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引导他们积极提出意见和措施,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对经营主体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各行各业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从客观上共享资源探索新型市场平台
(一)优化自助服务平台。结合“商事登记改革”的特点进一步优化“一点通”设计,专门设置一栏“改革注意事项”,提高投资者的自我约束意识,如强调“先证后照”所需要的后置条件、“零首付”余额缴纳期限和违规需承担的相关责任。优化的同时,更要扩大“一点通”的普及率,大力推广到各县市,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体会到它的便利,这样才能使得工商窗口的服务更加系统化、便捷化,减少口头说明带来的时间浪费和不确定性,为企业监管把第一道关。
(二)深化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加大“并联审批”制度的普及力度。在新的环境下大力呼吁、协助各县市级工商登记部门向市局学习“并联审批”制度,并陆续建立实施此制度,保证登记改革中的科技技术不落后。以此来促进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避免申请材料的重复提交和办理人的重复申请,改善以往高度智能化的商事主体信息平台无法完全普及的状况,彻底打破以往各部门信息孤岛、互不连通的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并联审批”制度。目前档案查询平台、办公平台、资源共享平台依旧是分开独立的,如果要达到资源共享,就必须要在办理完业务后,上传扫描件到资源共享平台。“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我们提高办公效率,减少办事程序,这就需要改革创新,合并平台。即以工商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争取实现各审批部门通过一个平台便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完成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三)构建企业信用平台。一是信息公开方便查阅。建立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并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也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的二维码获得信息。同时将信息结合地域性,与网格化监管相结合公开,形成有点有据、一目了然的企业信用平台。二是与职能部门相结合。该平台要以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构建以该信用网为基础的商事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信用信息披露体系和信用激励体系,提高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三是配合网格化监管。要根据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配合网格化监管来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加强监管。对涉及到商事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要公正地公开,这样才有利于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使得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