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整体推进****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加强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业集约化示范项目奖励资金是指在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期内(2012年-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集约化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集约化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每年度《****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服务业集约化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服务业集约化示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等详见附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