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 ,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660421xxx,陕西省xxx区人,现住渭城区xxx省建一公司xxx号楼1单元3层90号。
乙方:xxx 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原系xxx厂因病退休职工,2008年 5月间,被乙方xxx车间聘用,在xxx车间丙班织布值车工岗位临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26日0时10分,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左手中指不全离断伤”。经xxx市红会医院二次住院治疗后(2014年2月26日住院13天,2014年6月11日住院2天,共计15天 ),现已出院在家休养。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就甲方赔偿一事,达成如下意见:
一、乙方承担甲方两次住院及其它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规定,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停工留薪期4个月工资人民币捌仟零伍拾柒点贰元整(2014.3x4=8057.2元)。
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规定,甲方提出按九级伤残计算补助金,乙方表示同意。乙方应支付甲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贰拾捌点柒元整(2014.3x9=18128.7元)。
四、乙方支付甲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 )、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050元(扣除实际已支付1000元), 实际应支付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元)。
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陆万壹仟零叁拾伍点玖元整(61035.9元)。
五、本协议为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工伤赔偿的真实意愿,双方愿恪守履行,终结此事。并不再提出其它异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