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有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假期分为九种:1年休假,2事假,3病假,4探亲假,5工伤假,6婚、丧假,7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婚假,8哺乳育儿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 请休假程序
第四条公司全体人员请、休假须履行手续,本人要填写员工请销假申请单(见附件“员工请销假申请单”),写明事由、起止日期和天数,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送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假期结束上班后,在第一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可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向上级部门领导请假,事后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六条职工请、休假一般不得续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续假未获批准,应按原定时间返回,并及时销假,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七条基层企业经理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其他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基层企业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以上假期均需填写员工请销假申请单按批准权限批准。批准后的员工请销假申请单送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假期一律连续计算(法定公共假日除外)。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