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和业务指导,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民、务实、勤政、廉洁”的良好政府形象,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便民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二条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常设机构,由镇街直接领导,各镇长(办事处主任)是便民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要设立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长(办事处主任)兼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安排一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主任,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调配。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并定期对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镇街便民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行政服务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办。
第六条 凡涉及镇街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均应当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设立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