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绩效(业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机关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政事务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自治区高院有关业绩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中院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为了使中院机关绩效(业绩)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顺利进行,完整地保存中院机关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供领导工作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凡是在中院机关日常工作及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真实记载。
2、中院机关领导和各部门承办人员应将办理完毕或工作中形成的绩效(业绩)文件材料,及时主动地交档案管理员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3、文件归档范围,按自治区高院绩效(业绩)和中院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收集。
4、各部门指定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造好移交清册,经审管办、研究室、监察处、立案一庭等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移交政治部业绩档案室。
5、政治部业绩档案室档案管理员按照档案归档范围要求,负责收集全部应归档文件、声像等材料。
6、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方式主要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按照同类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
7、各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在应归档电子文件产生时打上相应的标记;把经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集中拷贝,编制机读目录和《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8、归档电子文件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档案著录规则基本要求。入库的电子档案,每半年要机读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