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社会治理实际效果 创新特殊人群救助机制
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刑释解教(矫)人员安置帮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2014年上半年,xx省xx市民政局、司法局在联合开展的特殊人群生活状况调查中发现,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矫)人员因文化程度低、谋生技能缺乏、就业观念陈旧、竞岗能力差,长期无法实现就业;有些人回归社会后,生活无着、四处漂泊流浪,最终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状况,xx市民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在“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总体要求下,将具有xx市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矫)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这一特殊群体构建个性化的救助通道,帮助其逐步适应并顺利融入社会,努力实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个体实际,分类落实相关政策
1、落实社会福利政策。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矫)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落实社会福利政策,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属于城镇户籍的,经镇民政办考察并报市民政局审批、核准后,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属农村户籍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安排在农村敬老院,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落实临时性救助政策。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特别是刑释解教(矫)回归社会不足6个月,且暂时无法就业、缺乏经济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落实临时性救助政策。
3、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实施动态管理,相对明确救助期限
1.享受福利政策的人员,救助结束时间为其救助条件消失之日;
2.享受临时性救助政策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向其发放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或生活物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6个月期满后,生活仍然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其救助时限至被救助人员实现就业、家庭收入超过全市低保标准之日止。如被救助人员虽实现再就业,但就业岗位不稳、收入较低的,可酌情延长1-3个月低保享受期。
三、规范工作流程,坚决做到公平公正
1.申请。由需要救助的人员向所在辖区司法所(分局)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救助申请材料。对因故无法填写申请材料的,可由申请人口述、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但需两人以上证明,并由申请人在救助申请材料上加摁指印;
2.初审。司法所(分局)接到有关人员的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审查,确认后向所在辖区民政办转交救助申请材料;
3.复审。民政办在收到司法所(分局)转交的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核实,确认后向市民政局上报;
4.审批。市民政局根据民政办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民政办;
5.落实。对申请社会福利救助的,由司法所(分局)工作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对申请临时性救助或低保救助的,其临时救助金或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直达被救助人个人账户。属于实物救助的,由被救助人到所在辖区民政办领取。
四、细化责任分工,切实保证政策效果
1、实行信息共享。司法所定期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情况通报民政办,并提请帮助落实社会福利、临时性救助和低保等政策。民政办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司法所,以便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
2、注重心理关爱。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以关心、爱护、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为出发点,运用灵活的方法和策略多做细致的思想沟通工作,注意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矫)人员的隐私,避免引起本人及其亲属和群众的误解、抵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应助尽助,让特殊人群中的每一个困难个体都得到公平对待,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3、强化责任追究。从事救助的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特殊人群,凡有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审批材料;贪污、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物资)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等渎职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被救助人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或物资的,除追回冒领资金或物资,取消救助资格外,还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救助政策真正发挥扶危解困,助力回归的作用。
文件的出台,在特殊人群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受好评。目前,经申报审批,该市已有9名社区矫正对象、32名刑释解教人员享受到救助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生存压力,为他们融入社会增添了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