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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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民政就是由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是民政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与民政工作的升级,实现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
追根溯源,“民政”一词源于唐代,见于“安民立政”之说。正式使用“民政”概念,是从北宋司马光提出“修治民政”起始的。传统民政与现代民政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一、转型民政的背景及诠释
据资料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间的民政工作称之为传统民政。主要职能是:(1949年-1953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地设立了管理民政工作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的职能以建政(承办地方政权建设)为中心,同时开展生产救灾、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取缔妓女、禁烟禁毒、改造游民等多项工作,内容比较宽泛。(1953年-1968年),各级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调整转移到优抚、复员、救灾和社会救济上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分工逐渐向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进行了多次调整,过去“凡属没有专业部门管的人民政事,都属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的分工状况得到了改变。这一时期,国家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民政工作运行机制呈现出计划式、指令性特点,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1968-年1978年),十年“文革”浩劫使民政事业的发展遭受严重的挫折,民政部门原主管的各项民政工作业务分别移交有关部门。
现代民政的确立。1978年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决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指导全国的民政工作。民政部成立后,地方各级民政机构也随之得到恢复和重建,并且基本上恢复了内务部时期的民政业务和范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政职能相应转移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上来。1983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将民政部门职能界定为社会行政工作,提出“三个一部分”(民政工作是政权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的工作属性和“民政工作社会化”的工作思路。这一时期,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推进,民政工作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传统业务外,新增加了城乡基层民主选举、城市社区服务、社团登记管理等新型工作。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大大加快。民政工作的职能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地位作用进一步提升。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民政部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民政部门的职能任务在原来基础上扩展到目前的四大类、20多大项。主要包括:“八项管理”,即行政区划管理、勘界管理、地名管理、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养管理等,是专项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六项服务”,即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服务管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等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是政府承担的涉军工作方面的社会行政事务;“五项救助”,即对城乡贫困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灾民难民、生活无着人员实施救助,是政府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方面的工作;“二项建设”,即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这是政府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实施的管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民政的工作对象和任务大量增加,运行机制也更为灵活,民政事业步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十五”时期,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进一步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十一五”规划期间至当前,民政部门职能任务是着重进行“六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八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提升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抓好区划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救灾应急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全面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加快发展福利慈善事业、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摘自段林毅厅长讲话)。
二、民政工作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加速,改革创新全面攻坚,既面临战略机遇期,又遭遇矛盾凸显期,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同时民政工作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面临诸多现实矛盾:一是城市化进程加速与民政公共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社会需求日益多元与民政服务提供不够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现代民政发展趋势与现行民政工作体制机制不够衔接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基层工作要求提高与基层民政力量相对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在体制机制上也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一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现行体制机制还不能够与此完全适应。二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而现行体制机制还不能够与此完全适应。三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现行体制机制还不能够与此完全适应。四是更好地发挥民政部门在主管社会行政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而现行领导体制机制还不能够与此完全适应。
三、转型民政的重点工作
(一)构建更加有效的群众利益保障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推动社会救助由 “保障生存”向“保障发展”转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在解决“收入型贫困”救助基础上,积极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把因病、因灾等因巨额支出“致贫”家庭纳入制度性安排。探索社会救助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延伸。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推进城乡低保等救助标准一体化。完善居民收入核对操作程序,探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配合收入核查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推动养老服务由“保基本”向“惠大众”转型,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力争在“老有所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覆盖面。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人关爱之家等服务设施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周到细致、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群众关注的社会事务制度。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度,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关心困难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贫困单亲家庭等群体的生活。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惠民殡葬制度。大力推行文明殡葬、生态殡葬。
(二)构建更加多元协同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
一是深化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由“搭建平台”向“品质提升”转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快和谐社区省级基本现代化指标达标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构建直接面向社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建立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完善扁平化管理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
二是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工作由“行政管理”为主向“发挥作用”转型。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开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三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改革。采取“政府积极推动、社区建设搭台、社工全程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唱戏”的培育发展方式,发挥社会组织正能量作用。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创新公益创投体制机制,探索完善政策驱动、项目引领、专业推进为主要内容的创投路径。
三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办法,完善社会工作者薪酬保障和激励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三)构建更加融合发展的拥军安置服务体系
一是推进军地双拥融合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军民共建”活动。积极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推进军民共建示范点和双拥模范基地建设,注重双拥模范先进典型人物的培育,积极巩固“慰烈工程”等爱国主义思想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成果,夯实爱国拥军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基础。积极开展行业拥军、社区拥军、社会组织拥军,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人才、交通、司法和优抚、安置等领域实现融合。
二是全面提升优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适时提高医疗补助待遇,实现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城乡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拓展和丰富优抚对象精神抚慰举措。
三是扎实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退士兵安置条例》,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岗位安置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应训尽训”。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
(四)构建更为优质均等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社会动员机制、救灾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由“被动救灾”到“主动防灾”转型。大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基层社区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助互救技能。推广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生活,大力建设县级救灾仓库。
二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政区规模和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和谐边界创建工作,维护界线地区和谐稳定。深化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社区平台工程、养老服务工程、福利事务工程、优抚安置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民政信息工程等六件民政“实事工程”。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县发改局、财政、国土、规划、税务、物价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措施。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按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养老机构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划拨供地。在调整税费和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要素价格政策时,要实行有利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民政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
加强慈善事业发展制度建设,推进慈善事业由“政府主办”向“政社互动”转型。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将慈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并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跟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实施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大力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慈善义工组织,发挥慈善志愿作用。
四、加强改革创新,推动民政工作转型
(一)创新组织协调体制
县委、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估和督查督办,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检验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部门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老龄工作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优化民政工作职能
一是加快民政职能转变。按照深化改革总体要求,民政部门要围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把社会公益研究和开展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把基本公共服务外的社区便民服务、各类服务运营机构等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委托行业协会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作用。
二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律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实施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社会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夯实民政工作基础平台
一是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加强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在核定的镇(街道)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镇(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社会救助、老龄工作、社区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人口多于1万人的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将农村敬老院和县级社会福利院按要求和比例配齐工作服务人员,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事业编制。如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公益服务岗位,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村(居)设立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具体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
二是完善民政社会服务信息支持系统。建设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社会福利信息平台、社会事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信息化网络上下贯通。加快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高社会救助科学化水平。建设覆盖全县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构建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基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和社会公共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四)建立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大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支持信贷等资金投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创新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资金扶持项目。
二是严格民政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延迟拨付。规范民政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管程序,保障资金安全。加强民政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政、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民政资金的管理职责,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民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五)加强民政队伍支撑
进一步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要将民政人才培养纳入当地重点人才工程,统筹推进民政行政管理人才、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才、民政专业技术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人才队伍,为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不断优化民政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结构,增强综合素质。推广实施民政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障服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执法人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参与标准制定,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民政干部培训,民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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