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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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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媒体披露了安徽省阜阳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坤受贿案。让人觉得意外的是,这位厅级领导曾在任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力推阳光操作、抑制腐败,被有关部门授予“国土卫士”“勤廉兼优的党员领导干部”等荣誉称号,还到安徽省各地巡回演讲。这样的领导干部理应受到信任,因此刘家坤被重用到县委书记岗位,并提拔至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但刘家坤后来没有始终坚守廉洁勤政,最终陷入腐败的深渊。刘家坤的案例再次告诫我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信任是来自客体的一种评价,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美德。信任可以让主体摆脱束缚、放开手脚、大胆创新、奋发有为。但信任并不是没有缺陷,因为信任更多的是依赖主体的表象作为而定,表象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不实的一面。因此,客体的“信任”不一定都会换来主体的“诚信”。如何让主体“诚信”,这就需要监督。像刘家坤这样的案例应该还不少,我们相信他曾经的“真实”,但是后期少了许多“监督”。一是少了客体的监督,二是少了主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监督并不是“老虎”。“省委巡视组进驻恩施”一度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有人期待,有人质疑,或许也有人惶恐。其实,巡视就是一种制度,就是一种监督。对于监督,我们大可不必“谈虎色变”。监督是个“好东西”,是对信任“缺陷”的一种互补,是一种对主体的保护。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体系会不断完善;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必然会不断健全;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执行力必定不断加强。因此,来自客体的监督会不断完善。当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待监督要有良好的心态,要养成接受监督的自觉,要善于处处把自己的行动置身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和组织的信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作为监督部门,也应理直气壮,大胆履职,这既是履行责任,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作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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