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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经验做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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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某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为确保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认真落实和完善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并实施了《某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实施方案》,2010年6月经过对申请人员进行仔细遴选,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优中选优”,最终确定15人,来自各行各业。15名人民陪审员,男性12人,女性3人,31-40岁的6人,41—50岁的7人,51—60岁的2人,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分别由政府、工会、妇联、学校、医疗机构、村民组织等不同部门的人员构成,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比例达67.7%,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4人,医学专业知识的1人,心理学专业知识的5人,工会工作经验的1人,另有综治、农业专业知识的各2人。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增选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发挥其在各自领域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参与,填补审判医疗、土地等纠纷案件中法官知识结构的空白。(二)吸收工会干部、综治干部、教师进入陪审员队伍,利用其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和心理疏导技巧,增强审判活动沟通民意、贴近民心的力量,为实现案结事了奠定基础。(三)健全人员信息,实行人民陪审员分类使用。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信息库,确立“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由政工科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并根据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性别差异及专业特长,将选任的15名人民陪审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相对固定分配在各审判业务庭。(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我院实行两结合原则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即: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持续性培训,培训内容以理论为主,不定期举行。共进行3次集中培训,15人次。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法院办案经费开支,2013年发放陪审员津贴等共计48512元,主要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以及按照参加案件审理数量进行计算。(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陪审员职能作用。自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21件。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是队伍结构不合理。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将范围限定过窄,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为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或者退休法官,其他阶层人员极为少见。我院这批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占73.33%,其他均为教师。二是学历结构不合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在当前选任过程中,过分的依赖了参选人员的高学历,而对其是否拥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参与庭审能力和水平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我院人民陪审员中14名人民陪审员均达到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其中本科学历10人,而具有法律工作相关经验的只有4人,只占总人数的26.67%,对这些人民陪审员通过简单的业务培训显然无法具备参与庭审的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反而会给职业法官造成一定的负担,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的效率。。三是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21件,其中大部分为民事案件,且均为普通程序案件,未参与陪审简易程序审理,其中刑事案件参与审理的案件仅9件,且未参与处理信访申诉案件、立案、调解、执行等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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