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美国作家辛克莱于1906年发表的纪实小说《丛林》就曾对资本家工厂里令人毛骨悚然的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过生动的描述,该书一经出版就在当时引起轰动,美国第26届总统西德·罗斯福收到了全国各地寄来的许多本《丛林》,各界人士都希望总统关注美国食品卫生。
1906年的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被公认为是世界上食品最安全的国家。对比美国,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根据我目前搜集的资料显示,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分为如下几类:
1,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和生化学污染素主要包括农物毒素。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有850条河流、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130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湖泊藻类污染及富营养化程这些被污染水体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度严重。会在农、水产品中富集,畜、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农业部对14个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2110害。2000年,个蔬菜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重金属超标的占23.5%。(2.)种植与养殖造成的源头污染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化肥,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全国每年氮肥的使用量高达2500万t,农药超过130万t,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2倍。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增加,对人体造成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都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着市场。
2、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由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沙门菌病、弧菌病、肠出血型大肠杆菌等。
3、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加工生产过程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生产加工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操作,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此外,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4、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法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同时,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宣传方面同样使人寒心。1、宣传力度不够。当前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一方面消费者要求安全,另一方面又对安全食品的公认度很低。据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4市l863名消费者的调查,50%的人表示,在选择日常食品时不会特别关注安全食品,7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了解安全食品的辨别知识。在目前全社会缺乏诚信、拜金主义泛滥的大环境下,超范围、超期使用、假冒安全食品标识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与生产者信息不对称。这里面有执法不严的问题,但与宣传不够也有关系。加强宣传,就是为整个安全食品树立形象。2、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名目繁多,难以辨别,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由于食品管理权限不统一,不便管理,有的甚至出现了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排斥的现象。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联系缺乏充分的认识,不能分辨到底何类食品为优,何类为差,有时业内人员也很难解释清楚。从安全食品认证的机构来看,有机食品认证归口环保部门,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归口农业部门。3、对关键技术及配套措施缺乏系统的研究。我国对各类安全食品的生产技术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比如动植物种植、饲养技术、加工技术、贮存技术等。无论是关键技术、配套技术的集成,还是产品质量等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和开发。此外,在检测技术方面,无论是检测的手段,还是检测点的分布都还显得不足。
4、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就产地环境质量而言,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10—2001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标准GB/T18407.1—2001都对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作了规定,但要求程度却不甚一致,如对环境空气标准值而言,国家标准规定了对大气中铅的浓度限值,而行业标准却未规定此项。另外,在空气样点的采集周期与频率上也有明显不一。对土壤环境而言,行业标准规定铅含量限值为:pH值<6.5时为250mg/kg,pH值在6.5~7.5时为300mg/kg,pH值>7.5时为350mg/kg;而国家标准则分别为100,150,150mg/kg,相差较大,此类问题在两标准中多处出现,在实际评价中很难遵循。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1.社会心态失衡。纵观近年来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表面看来是责任人主观上的无知,实质上更多的是心态的失衡和道德的腐败。法律的作用是威慑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可能对所有社会不良现象都加以规范,这就给许多违法经营者游走于合法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造成了可乘之机。
2.社会诚信失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问题,是食品安全的关键。市场越发达,诚信问题就越重要。食品属于体验商品,其质量尤其要靠生产经营者自律,但有的人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故意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当前经营者食品安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非常淡薄,他们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3.社会监管和执法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比较滞后,监管工作重审批,轻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执法缺乏威慑力,客观上助长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在政策上对企业的激励不明显,比如:划分食品企业的信用等级,适时公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还不大,导致“宣教不灵”。
二、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消费信心下降,甚至会引起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在建国初期的发展是非常缓慢的,主要侧重于工业卫生和疾病预防。但是从总体角度来看,新中国初期的食品安全政策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58年1月中央人民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与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的报告》一文正式提出了“卫生监管制度”,文中明确提出了“重点推行卫生监督调度”。1958年我国又实施了放射卫生监督等等,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卫生机关领导下的,分别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此阶段的食品安全政策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大都规定明确,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966年-1976年间是新中国历史上比较艰难的岁月,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也没能逃过这一浩劫。因此,这段时间的食品卫生立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检疫防疫工作也几乎全面停顿,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全党工作也由此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也由此迎来了它快速全面发展的春天。中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发展首先是进行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并实现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82年以来,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卫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得到充实和扩展,卫生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添了依法监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总的来说,卫生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系统化的发展时期。1981年9月,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食品卫生学术会议对《食品卫生法》的制定进行了专题讨论。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规定于1983年7月1日试行。《食品卫生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也是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
1985年12月1号颁布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1990年首次全国卫生监督会议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前奏,也是卫生监督史上的里程碑,当时提出了“强化行政法,监督检测合理分开,统一综合管理,建立新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正式作为国家标准颁布,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评价工作长久以来没有标准的局面,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同一年内国家还颁布了179个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
1995年10月2日,卫生部组织召开国际卫生政策规划会议。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从卫生防疫站转变为卫生行政部门,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1996年3月,卫生部为适应《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的转变,发布了《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这一文件旨在建立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为龙头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该项法律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并明确指出要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对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分析
(一)取得的成果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最后,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存在的弊端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许多弊端。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
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200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136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CAC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395、489和1176种。
再次,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著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最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种种弊端,管理工作并不协调。中国政府有10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这就给个别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
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作用与缺陷,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
(一),及时修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紧跟国际标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要加大对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达到严肃惩戒的作用。同时,对执法和管理主体的职责也要严格规定,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并对他们的渎职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改变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效力低、执行不力的现象。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改革现有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首先是建立高效统一的决策指挥系统。
在各级政府的带领下,不断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指挥系统;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并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责分明,指挥有力。其次是要建立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其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好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赋予其执法职能,负责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三),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从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绿色”。
工程,贯彻“绿色”理念,积极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是一项关系到民生的社会性问题,应该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首先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让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其次要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组织工作,让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最后是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群众提供安全信息,并积极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加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六、解读《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工作安排内容
1.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2.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
3.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4.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5.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6.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
7.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
详见附件
(二)、解读为“三大清单”
一是以“问题清单”突出监管重点、治理餐桌污染。坚持以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摸清底数、排查风险,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大宗食品、重点区域加强监管,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综合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紧扣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品种、领域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大宗食品的监管力度;强化重点区域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控,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场所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餐桌污染”治理,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
二是以“权力清单”规范法治秩序、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科学编制“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和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制定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和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等。
三是以“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健全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强化督查考评,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成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和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七、关于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一)、新法的五个特点
1.更加突出预防为主
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过程控制
3.创新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
4.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5.是突出食品安全制度共治体系
(二)、新法的五大看点
1.增设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引咎辞职情形
用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既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立法者的关切。
此次修法通篇着力体现“重典”。草案第三条即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2.增加对网购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的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食品问题也成为草案规范的对象之一。针对网购食品交易,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保健食品深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乱象。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成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痼疾。草案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放心保)制度
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也难以绝对避免。
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4.规范信息发布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联合凤凰网近日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1.22%的消费者认为,最常遇到的食品及食品安全问题是伪劣食品问题,其次为知情权没有保障。35.77%的消费者呼吁加大知情权保护力度。
自2008年以来,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经媒体曝光最终得以处理。但因虚假、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企业甚至行业发展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5.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几个部门管不住“一杯奶”“一头猪”现象,去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
为此草案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