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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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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案件办理,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信心,改过自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共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名被害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建立不诉、缓刑跟踪帮教档案9份。
  一、成立心理疏导机构,明确工作重点。该院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实施细则》,在心理师咨询协会成立了心理辅导中心,聘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作为常驻专家,针对问题,因人施教。由心理专家与辅导对象进行定期会见,沟通交谈,一对一全程辅导,疏导和缓解辅导对象的不良情绪,使犯罪嫌疑人能真诚的认罪、悔罪。心理专家根据辅导对象参加疏导前后的对比情况,制作《心理疏导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矫治意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改正不良品行,重树生活信心,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二、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突出疏导对象。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社会调查作为心理疏导的前置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在全面认真阅卷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开展社会调查,将有明显心理偏差、行为偏差,家庭教育、成长环境等存在严重问题的未成年人作为心理疏导的重点对象。承办人员及时与特聘心理专家进行沟通,制定出详细的疏导计划。承办人员负责将参与心理疏导的人员、疏导过程、档案进行保密管理。
  三、建立双向疏导机制,强化疏导效果。不仅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疏导帮扶,也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心理疏导,力求疏导效果最大化。如韩某某故意杀人时刚满14周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自幼缺乏关爱和家庭管教,性格乖张。根据韩某某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辅导计划,利用心理测评、沟通谈话,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和引导,逐渐消除其内心压力和抵触情绪,韩某某从极度不配合到打开心结,主动与承办人员交谈,交待了自己作案的动机和过程。同时,心理专家也对韩某某的父母进行了心理疏导,避免家长因孩子犯罪而产生的自卑、对抗心理。
  四、诉后开展跟踪回访,防止重复犯罪。为作不诉和缓刑处理的辅导对象建立“一案四档”,即案情档案、回访档案、心理疏导档案、帮教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心理专家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现时状况,帮助解决复学、就业等实际问题,防止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如犯罪嫌疑人徐某某(17岁),因猥亵儿童被捕,案件承办人员发现徐某某情绪低落,心理压力大,就及时为其安排心理疏导。承办人员会同心理专家为其制定出了疏导方案和帮教措施,帮助徐某某重塑心理健康,并且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办案人员在回访中了解到,徐某某被释放后跟随家人打工,性格更加开朗自信,没有再次犯罪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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