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问题探析
字数:3194 字 浏览:6499次 下载:0次
== 本文免费阅读 ==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法律对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认可。鉴于此,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申请民事调解案件再审限制较为严格,当事人仅对违法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调解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生效调解书,当其确实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不应该启动再审,实践中认识不一,值得探究。
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理难题和现实困惑
案例:李某因连续多天腹痛,经医院诊断为淋巴瘤术后复发,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后通过熟人介绍,李某前往某县医院进行盲肠造瘘术。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的操作失误,术后造瘘口周围皮肤腐烂流脓。李某一直疼痛难忍,需要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在与医院协商医疗费用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该医院诉至人民法院。经鉴定,该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有责任,应当赔偿15万多元。原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前期的治疗已经耗尽了所有钱财,在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采取拖延的方式,拒不配合。原告因急需资金进行治疗,迫于无奈,与被告达成一份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案件一次性了结。之后,李某病情不断加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以被告乘人之危导致原调解书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并不断至有关部门信访,声称当年法院强制调解,损害其合法权益。
我国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现行法律下,该案原被告双方调解过程自愿、内容合法,原告申请再审不符合规定。该调解书非人民或民间调解协议,原告也无法以被告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缺乏合法的救济途径,往往会以信访等向法院施压,法院难以找到两全的应对策略。
二、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理解
对于上述案件,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
观点1:对于当事人以生效调解书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应准许。调解过程中必然存在利益博弈、互谅互让的情形,只要符合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过程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且调解协议不违法,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权利的积极处分,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申请再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人民法院无权对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进行扩展,因此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观点2:对于当事人以生效调解书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后,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民事调解案件的申请再审事由仅有二项,即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二者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规定过于简单和概括,一定程度对审判实践产生消极影响。一方面,究竟哪些情形属于违反自愿原则,由于没有细化的规定,法官在具体审查中无法可依,只能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可能出现。另一方面,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调解书,有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并不亚于违反自愿原则情形,且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形中,往往当事人的签字也存有不情愿的因素,如果对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一刀切式地采取不予再审的处理,将会违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如上述案件,被告应该赔偿原告15万多元,却抓住原告病情恶化急需用钱的弱点,拖延时间和压低金额手段并用,“逼迫”原告签订调解协议。诚然,原告是自愿签字的,但这种自愿是一种无奈的自愿,是一种变相的不自愿,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法理探析:构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律基础
在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创设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即所谓“私法自治”原则。与审判相比,调解始终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更为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解决纠纷的进度,并能直接进入争议问题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由于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他们的争议焦点和利害所在,权衡得失之后,所达成的合意(协议)便能更充分地体现他们自己的要求,这种合意理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真实体现,最终起到钝化和消弭矛盾的功能,这就是调解最大的价值与意义。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必然产生双方满意、公平、合理的结果,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当事人的实际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势、强势地位和处境,逼迫或变相逼迫对方签订协议,这就需要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进行尽可能的调节。民事调解书是法院作出的,代表国家公权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机结合,法院负有确保其合法、合理的职责,应当建立监督机制以保证其公正性和严肃性。
内容违法、违背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书,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而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调解书,如果确实给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带来巨大损害,法律也应赋予其适当的救济途径。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上放宽对民事调解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具体可以有两种操作:一是对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进行修改。可增加条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或当事人存有重大误解,对一方当事人权利造成巨大损害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是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违反自愿原则范畴。将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中的严重情形纳入违反自愿原则的范畴,可表述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经验等因素,施加压力,造成内容显失公平或存有重大误解,并且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巨大损害的,应认定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予再审”。
四、实践运作:法院对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准许再审的条件分析
民事调解案件存有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的,可能有多种情况,必须严格划定准许申请再审的范围。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对于确实遭受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方可准许再审,而对于仅仅是不满意调解协议内容或是谋取更多利益的当事人,即便原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也不应准许再审。当事人对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优势地位,且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造成巨大损害。“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优势地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社会关系、经济水平、经验能力、时间进度等方面明显超出对方的优势,且利用优势给予对方明示或暗示的压力,迫使或诱导对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造成巨大损害”指的是这种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生产生活遭遇重大困难和危险,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后果。
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案件,一方遇有偿还债务、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与案件优势方(明显有履行能力)自愿签订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调解协议,可申请再审。而在一般案件中,对于平等双方博弈协商后签订的让步协议或是应承担义务方履行能力较差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综上,建议上级机关深入调研,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更好地适应审判实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法院处理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问题时,不应机械地依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予以驳回,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兼顾法理与情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再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1、本站立足于原创,非会员单篇售价50元起,是本站注册会员,有足够的积分,作品会员价多少就扣减多少;
2、充值起点50元,多充不限;本着自愿的原则,充值不可退款或提现;如不想充值,可拿自己的最新原创作品交换;
3、无忧只搭建平台,制定稿件上传和下载规则,其他由上传人和下载人自愿进行,无忧不对稿件内容和质量负责;
4、无忧不保证平台稿件永久留存,请下载用户自行及时保留;
5、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拒绝任何形式转载,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