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转让方(原合同乙方,即投资经营方):
姓名:**,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年 3月 7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年 **月 **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现投资经营方):
姓名:***,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即弃耕撂荒地实际投资人)
姓名:****,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年*月 *7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发包方、转让方、受让方平等协商、公平公正、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原合同乙方,即投资经营方)经申请,发包方审核同意转让,转让的条件:
(一)转让期限为转让方(原合同乙方,即投资经营方)与发包方的《投资开发弃耕撂荒地合同》投资开发土地期限的剩余承包期限,即2015年1月1日——2036年12月31日。
(二)转让协议只涉及投资开发方主体和投资开发土地期限的变更,不涉及《投资开发弃耕撂荒地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土地用途、产品收购、费用上交、林网化建设、基础设施等地上附属物的产权、违约责任、发包方和投资经营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转让后,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开发弃耕撂荒地合同》,受让方履行《投资开发弃耕撂荒地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时承担转让方(原合同乙方,即投资经营方)投资开发经营期内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及林木种植责任。
(四)本次转让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