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赔偿权利人):***,女,1972年05月0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市**区**镇**村委会**村13号,身份证号:************,系受害人***妻子。
乙方(赔偿义务人):***,男,1966年01月0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市**区**镇**东巷6号,现住址:广东省**市**区**镇****村,身份证号:************,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速卡迪牌SK125-4B,车架号:LP6PCJA********,发动机号:C53****1)。
2015年05月04日07时05分左右,乙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速卡迪牌SK125-4B,车架号:LP6PCJA*******,发动机号:C5****)搭载***从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市**区**镇电信大楼门前(X357线16KM+700M)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南往北由受害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乙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负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的见证下,就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赔偿受害人***住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
二、乙方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共计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25000)。
三、甲方同意乙方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小孩扶养费共计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此款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之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