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实现基层单位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大力提高干部职工群众屯垦维稳戍边综合素质和提升单位文明程度、社会文明风尚的有效手段。为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单位的创建质量和水平,使**市文明单位的创建及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工作成绩优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戍边维稳作用发挥良好,道德建设工作突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较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分全国文明单位、兵团文明单位、**级文明单位和团级文明单位四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验收、命名。
第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正确处理“三大关系”、更好发挥“三大作用”的新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大力弘扬兵团精神,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拓展途径,扩大覆盖,推动“五位一体”协调发展,为推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有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思想道德基础,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文明和谐社会环境。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坚持以促进单位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着眼于培育文明风尚和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文明素养。创建**市文明单位应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