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一)讨论党中央、司法厅党组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讨论国家和市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制定贯彻上级机关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讨论决定司法行政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及市局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费开支。
(四)讨论决定司法行政队伍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策,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讨论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七)讨论局党组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研究指导局机关和党支部的工作。
(八)讨论决定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的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对上级机关管理和本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十)听取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十一)讨论以局党组发出的重要文件。
(十二)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重大问题一律由集体讨论决定。要依靠集体的智慧经验,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召开局党组会,必须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正副书记不在时,一般不能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召开会议,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召集,会前、会后将情况及时向正副书记报告。书记不在时不得讨论人事问题。
(二)党内一律平等。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每人都是平等一票,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不能把行政职务带到党内。
(三)民主科学决策。全体成员要增强参予决策的意识,畅所欲言,各抒已见,正副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集中大家的意见,实行民主和科学决策,不能不等委员把话讲完,就急于抛出“既定方针”,让委员围着自己转。
(四)讲党性,敢负责。要站在党的立场上议事,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摒弃个人私心杂念,发表意见要观点鲜明,不看眼色行事,不搞随声附和,不模棱两可地表态。
党组讨论问题时委员一般不得采取弃权。
(五)少数服从多数。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议,会后不得在言行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六)严格保密守纪。对党组会议决定,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三、议事程序
党组会要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上有议有决,会后分工落实。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的正副书记确定,书记,副书记不在时,可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确定,正副书记不统一的问题,只要时间允许,一般要缓交会议讨论,未经正副书记同意,委员不得擅自在会上提出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不能过多过杂,避免出现大事议不透,小事议不完的现象。
(二)个别酝酿。凡不属情况紧急且议题重大的事项在召开会议前应在党组成员中反复酝酿,不属保密的事项可将议题交党员群众酝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
(三)安民告示。确定议题后,一般情况下要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人员,让大家有充分准备。没有特殊情况,会上不得搞临时动议。
(四)逐项审议。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逐项议题进行审议讨论,党组成员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有议有决,对问题难以统一或把握不准时,除紧急情况外,不要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五)认真落实。决议形成后,需向上级党组和纪委请示报告的要及时呈报,需向群众通报的要及时通报。并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抓好落实。
四、议事制度
(一)会议制度。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要按时召开,并形成一种制度。遇有紧急重要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二)通报制度。党组对重要问题讨论确定后,凡是需要下级贯彻执行和了解的,要随时进行通报,使下级了解情况,做好工作。
(三)记录制度。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题,主持人,记录人和比较详细的讨论发言内容,最后决议,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和存档,不得涂改和销毁,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要经党组正副书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