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XX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一般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完成选举、表决各项议程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宣誓仪式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
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宪法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幕时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仪式集体进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应于选举或通过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