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运行和政治结果的行为。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是一个国家政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进一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为直接和最为有效的途径,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认识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高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一步拓宽渠道,丰富内容,完善形式,有效提高公民对人大工作的认知度、理解度和参与度,监督和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权,尽责履职,切实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一、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有序参与的重要意义
(一)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任何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权利的行为都是为宪法所不允许的。公民要真正实现自身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人民要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效参与到国家权力机关各项工作中来,影响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各项职权的行使,以此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以及对自身权利、利益的维护。
(二)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保证人大履职为民的本质要求。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代表机关,代民行权、为民谋利,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扎实推进,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给予的关注和寄予的期望越来越高。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广泛有序参与进来,建言献策,监督和支持人大依法履职、充分行权,让人大的各项工作更能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让人大履职为民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进,让民众意愿和时代精神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实践中得到完美结合,这既是民众的呼唤,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六十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紧密地血肉联系,只有紧紧依靠和发动群众,获得亿万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拥有了无限发展的不竭动力,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展示出其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三)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增强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有效方式。根据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在于得到全体人民的认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生成者,客观上缔造了“一府两院”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是改革开放及其所引发的巨大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是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标志,是公民对于国家命运和自身发展觉醒的本质使然。事实证明,通过有序政治参与,公民会在行为中内化更多的政治信息,加深对政治权威的心理认同和行动支持;政治系统也只有充分吸收、整合和优化公民政治参与这一优良资源,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之上。作为体现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只有适应这种深刻的变化,主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才能增强人民对人大工作的政治认同感,增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利益结构趋于复杂化,利益群体间的博弈日益普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促使不同阶层和群体试图参与并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以满足其愿望,实现其利益,利益的表达和利益的诉求由此成为社会的公共需求和公共行为。在众多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中,人大作为代议机构,由于其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代表性广泛,具有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反映利益差别、调和解决矛盾的重要优势和功能。因此,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有助于畅通公民利益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使不同群体意愿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得以反映,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利益的适度均衡,起到用制度化渠道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现状
(一)近年来取得的重要进展
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人大对吸纳公民参与认识的提高,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信息公开,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邀请公民参人大立法、监督等活动方面都进行了许多有益地探索和实践。
1、公民直接参与人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完善选举程序,扩大基层民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人大代表是公民实现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最基础方式。从1953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颁布,到2010年现行《选举法》实施,中间共经历了六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都将完善选举程序,扩大基层民主,尊重和保障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例如,在提高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知情权方面,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越过了过去公式化的介绍形式,使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能,使选举向着民主、竞争的方向实质性前进了一步。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又进一步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尊重选民的意愿,使选举向着民主、竞争的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此外,扩大直选范围,规定差额选举,保障选民推荐候选人权利,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等,也都体现了对公民选举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促进民主立法。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使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切合客观实际,更符合人民利益,更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综合运用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建议,公布法律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座谈和听证会,开展立法调研、问卷调查、协商、评估、专家咨询活动等等形式,广泛征求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外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由此拉开了法律草案全公开的序幕。之后的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并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2013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一要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包括委托起草法规草案、聘请立法顾问等等;二要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包括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立法审议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公布法规草案、开展问卷调查、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鼓励公众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该《意见》既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省内各立法机构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出的具体指导和明确要求。这些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有力推动了全省立法质量的明显提升,为充分发挥立法在助推“五个湖北”建设中的重要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完善决策程序,推动民主决策。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探索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前调研论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决策后公布、监督实施等一系列制度,并通过完善代表联系选民、召开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网上公示等形式,确保人大决策权的行使更能体现和反映民众意愿,更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加强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论证和评估”;《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这些要求和规定,为公民有效参与和监督人大决策行为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四是完善监督程序,强化民主监督。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强监督公开,该法在总则部分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为公民直接有序参与并有效监督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前提。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尝试,包括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建议,发布年度监督计划、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参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组织监督听证等等。今年9月,随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委会办公室专门联合新闻媒体单位在报纸、网络、电视上发布了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响应;在开展集中调研过程中,专题调研组又灵活采用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收集公民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地整理和分析,为专题询问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询问后审议意见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参考。
五是完善任免程序,提高任免质效。包括探索实行一定范围内干部任前公示,听取群众对拟任命干部的意见;及时公布人大任命干部信息,加强任后监督等等。今年4月,为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让其在更广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兑现履职承诺,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随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全市人大系统“求实创新年”活动的开展,对新一届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在职干部基本信息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并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公民可在网上实现自由查阅。
六是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直接听取民情民意的重要途径。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比较完善的信访工作流程,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通过加强信访信息分析,及时掌握社会发展动态,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需,为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提供重要参考。部分地区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直接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或把群众的信访情况向有关代表进行通报,促使一部分群众信访件转化为所在选区代表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
2、公民间接参与人大工作有了新突破。
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工作有了新进步。各级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反映诉求,表达意愿,也是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各地都探索实践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公开代表基本信息、向选民发放代表联系卡,代表活动进村(社区)、代表定期接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等等,切实加强了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激发了群众参与人大工作的热情,让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通过人大代表反映到人大工作的过程中来。2013年,中共随州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两代表一委员”联系服务社区活动的通知》,要求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定期走访社区居民,听取和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帮助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2014年,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又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通知》,对“双联”活动的时间、组织方式、联系人数及结果运用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代表进社区和“双联”活动的开展,有力加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为群众有效参与人大工作提供了便利和新的通道。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几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我国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目前,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广度、深度以及规范化程度依然较低,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和提高。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快速发展,但封建残余思想对公民民主、自由、独立精神的束缚依然根深蒂固,加上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均衡,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认知相当有限,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心关注程度及参与热情普遍不高。这从我国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即可看出端倪。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国家行政权力无限扩张,人大的决策、监督等权利几乎被全部架空,虽然这一状况在近些年的改革过程中有了较大程度的好转,人大也逐步回归到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但由于宣传力度的不够和人们思维的惯性,人大的权威还远未在全体人民当中真正树立起来,这也是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热情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由于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参政议政经验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能力也普遍不高,有时即便参与进来,也因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而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和丰富。人大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仅《监督法》明确规定了监督公开的原则,人大行使立法、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职权的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开。但目前来看,各地落实情况并不一致,有些地方公开比较积极主动,但大多数地区仍然处于象征性、应付性公开的状态。不仅公开内容有限,且都以人大内部刊物、人大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为主,受众面比较狭窄;对人大工作的公开一般也只限于对工作结果的公开,而对工作过程几乎没有涉及,公民对人大各项权力究竟如何运作缺乏应有的了解。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公民无法及时有效参与人大工作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还比较狭窄、单一,目前仅限于旁听会议,参加调研、座谈、听证,通过代表反馈意见建议,信访等等。除了信访之外,一般都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主动发起、组织,公民被动接受、参与,公民缺乏参与的主导地位,必须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民参与认识高度、重视程度的影响。
3、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制度和程序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缺少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都明确赋予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权利,但对公民究竟该如何参与人大工作,什么时候参与人大工作,对人大哪些工作可以参与,对哪些工作必须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又该如何保障公民有效有序参与以及参与结果运用等等具体问题都缺乏细致、硬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具体操作。公民参与过程中,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表达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机制,影响了公民参与的效果和热情;代表选举程序的不完善,使部分地区代表选举流于形式,公民参与选举的意愿也大打折扣。
4、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范围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主体和内容范围都不够广泛。从主体范围来看,经济较发达地区、城镇地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相对较多,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程度普遍较低;从内容范围来看,立法和监督过程中参与逐年增多,重大事项决策和人事任免方面参与依然较少。另外,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缺乏制度和程序性保障,加上公民本身参与能力的限制等等原因,导致目前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普遍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够理想。
三、关于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有序参与的几点建议
(一)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培育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人是天生的社会人,但并非天生的政治人。社会人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而政治人则必须是后天有意识地培养形成的。要成为合格的政治人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更要具备必要的精神素质,比如平等、自由、独立、民主、法治的精神等等,要有对国家和社会一定程度的认知和了解,要有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能够以主人翁的精神对国家和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的分析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们早已习惯做沉默的“顺民”,“勿谈国是”曾是旧时大多数中国人生存法则的真实写照。尽管国家现在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但要真正实现用民主法治代替专制和人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至少还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坚持不懈地努力。“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作为公民来讲,要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发展,民族昌盛,社会进步贡献力量;作为国家来讲,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和引导,培育公民意识,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要充分调动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充分挖掘公民参政议政的潜能,集思广益,民主监督,共同推动国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制宣传和信息公开,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提供便利。要继续利用人大门户网站,内部刊物等宣传媒介,整合利用好其他网络媒体报刊等信息资源,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构成中的重要地位,了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保障民生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认知、认同和支持;要努力提高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切实增强群众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让人大各项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公之于众,方便群众及时有效地参与进来,为人大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各项权力的行使建言献策,提供支持,进行监督。
(三)搭建平台,拓宽渠道,丰富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一要继续强化对公民选举权利的保障,深化民主选举。要进一步加大对公民选举权利的物质保障、程序保障和法纪保障力度,使公民选举权利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在物质保障方面,在推行选举经费财政统一拨付力度的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有钱办事;在程序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设,科学设计选举环节,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规范选举机构设立和选区划分,完善选民登记程序,提高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审查要求,提高差额选举、选民推荐候选人以及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比列、恢复“预选”程序、探索实行代表专职化、明确代表罢免事项和理由等;在法纪方面,要及时研究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有法可依;要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为选举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二要继续推进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深化民主立法。公民参与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实现立法目的的过程。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要将近年来,各地探索实践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逐步形成制度化安排,让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组织立法调研、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成为人大立法的必经程序,不断提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水平;要高度重视代表在深化民主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从提出立法议案建议、参与研究起草、列席参加审议等环节,使人大代表更多地参与立法工作;要及时向代表提供多方面信息,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更有效地参与立法创造条件。
三要继续推进公民对监督工作的参与,深化民主监督。要将公民参与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全过程。人大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监督议题时,除法定监督议题外,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在监督过程中,可以邀请公民一同参与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也可以广泛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建立意见箱、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在线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公民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要将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接受公民对监督工作的评价。
四要注重扩大公民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的有序参与,深化民主决策。人大讨论决定的都是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保障的重大事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应由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针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作为,及时作出决议决定;要逐步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通过决定前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措施,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群众的意愿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得到更好地体现;要加大决定后公开力度,使人大决策行为在更广范围内接受人民监督;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民主决策落到实处,确保民众意愿得到贯彻执行。
五要注重扩大公民在人事任免中的有序参与,深化民主任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努力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人大依法任免和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善于发挥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实现党委在重要人事任免中的决策意图;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行任前考察、公示及任后监督等措施,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党委意图和人民意愿协调统一。
六要继续加强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人大信访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公民信访的渠道,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提高办理信访件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定期接访制度;要加强群众信访信息分析,及时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把握社会脉搏,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七要进一步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来反映自身意愿,是公民间接参与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经常化的渠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加注重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为民务实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必须经常、主动地联系选民,更多、更全面地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真正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选民意愿,维护选民利益;要逐步建立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公布代表免职情形等,切实增强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切实发挥代表为民代言,参政议政的主体作用。
八是重视网络技术手段,积极构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新通道。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已成为民众讨论公共事务的一个重要平台,为公民直接参与人大各项工作开辟了新的通道。要积极培育网络参与的公民意识,建立健全公民网络参与的基本规范,依法规范网络参与行为;要提高网络参与的实际效果,努力改变网民有效参与度不高的现状,打破部分人参与的困境,提高参与的开放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激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网民的对话机制,使沟通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回应网民关切,提高人大权力行使质效。
(四)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保障。我国法律对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目前来看,各地执行情况好坏不一:一方面要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自身素质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要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接纳公民参与意愿的影响。公民参与人大工作,一方面是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对人大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权力的现实拥有者,是否愿意将这部分权力归还给全体人民,是否愿意接受民众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现在,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的研究和探索,将现有一些地方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上升为制度化安排;另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对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权利和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明确,使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参与人大各项工作当中,并通过人大的工作来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五)扩大范围,增强实效,切实发挥人大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要针对当前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主体和内容范围不够广泛的现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动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做好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要均衡东中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积极扩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让农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等各项建设中发出更多声音,发挥更大作用;要进一步拓展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内容范围,逐步将公民参与融入到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各项权力行使的整个过程,渗透进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切实增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物质保障、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积极搭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阵地和平台,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要扩大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成果应用转化机制,切实增强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
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认真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总结经验,努力开拓进取,大胆实践创新,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确保人大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