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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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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一个良好的动物诊疗环境,动物诊疗机构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人用药、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四、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执业兽医师要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执业活动,乡村兽医要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诊疗活动。
  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县、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畜牧局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
  八、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不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十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二、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承诺书中的各项要求,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动物诊疗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局、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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