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持续利用、良性发展,使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县境内所有乡、镇、村及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配套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水利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县电力公司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农村人饮安全工程设施及饮水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期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县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承包经营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成本核算加合理经营利润和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