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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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指导支持下,我单位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XX年至今排查矛盾纠纷XX起,调解率XX,成功率XX以上。
下面我首先讲几个近年来我们司法所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在市县电视台跟踪报道过,大家可能有所了解。案件中有些属于夫妻纠纷、邻里纠纷,在我镇应该算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如有调解方式方法不对或需要值得改进的地方,欢迎各位领导和兄弟单位批评指正。
案例分析(略)
通过上述四个案例,结合自己近两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我简单谈谈以下几点工作体会:一是作为一名从事司法工作的乡镇干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我们的工作性质就已经决定了我们的服务对象和工作目标,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的工作事关乡镇的社会稳定、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漩涡司法所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宗旨,凡遇到矛盾纠纷,我们总是第一时间了解纠纷矛盾,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二是主持公道、坚持公正,是我们调解工作的灵魂。常言到“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群众闹矛盾、打官司都是各自抱着各自的“理”,求个说法,求个公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有理并非合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不仅要给群众一个公道,更要给群众一个实实在在的“公正”。三是足够的热情和耐心是调解员的基本功。做好调解工作要有热情,还要有耐心。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用热情和耐心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他们放心让你调解,只有把握住这些前提,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细致的观察、准确的判断、全面的调查是我们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最有力的措施。调解的基础应该是建立在全面、细致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对每个细节都严格调查,掌握证据,以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不惧一些人的胡搅蛮缠,始终掌握调解的主动权,以防在处理问题时陷入被动局面。通过分析重点、寻找关键,把握核心,为下步具体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打好基础。五是高度的责任心。在处理矛盾纠纷中,我深深的感受到群众那份想尽快解决问题的期盼,身在事之中,心在事之上。每一起调解工作,不管过程怎么曲折复杂,都总有一个结果,只有用高度的使命感和对这份工作的责任感,纠纷才能迎刃而解。六是丰富的法律知识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们调解工作依据的是《人民调解法》,但在实际调解中却要用到婚姻、劳动、土地、农业、合同经济、企业公司、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们要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最新法律知识的掌握及对最新案例的了解。
对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几点建议
一、村级调解组织大多数形同虚设,调解员素质普遍偏低。三级联调机制是我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通过村民自身调解和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小事不出村” 也应该是很好达到的,但由于当前村级调解组织大多涣散无力、形同虚设或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导致调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甚至一些小矛盾由于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不力发展为大矛盾,最后上报至我们司法所来调解,我们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没有广大村级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很难开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基层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群众现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要想从根本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我觉得首先还是急需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提高知法守法的意识。因此我建议“三官一律进村、进社区”这项工作要扎实开展,不能只在村委会、居委会挂个牌子就了事,要把法律服务切实提供给最需要的群众。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虽然早在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就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但我县由于自身财力及其他一些原因,历年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没有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村级调解委员会还是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支出的,特别是村调委会成员,其他开支先不论,仅仅从一家走到另一家的车费一年就不少,如果这点经费都不能保障,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村级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县局每年能在预算安排上适当考虑。
三、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紧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是村两委成员,往往身兼数职,很难开展专职调解工作,建议加强村级调解队伍建设,在村选取德高望重,威信较高的群众来组建调解队伍。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镇司法所连我共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1人即将退休,1人年龄偏大,后备力量急需得到加强,建议县局能否在公务员招考或是事业单位招考中专门考虑司法人才,充实司法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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