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公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新一届政府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有机结合,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敲门砖”和“突破口”,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有效地消除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释放了改革红利。
一、简政放权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系
简政放权,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要解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重点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和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能够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因此,简政放权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简政放权就是要在全面梳理和确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减少涉及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让市场迸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同时,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应该管住、管好的事情上,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减少“寻租”空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对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区级政府积极梳理本级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 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 项,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项。同时,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打造区级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化建设,使简政放权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使广大人民真正享受到了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简政放权的总体特点
总体来说,简政放权呈现出以下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注重配套推进制度创新。在中央政府分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注重配套推进相关制度创新,比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大幅降低创办企业的门槛,对市场主体实行“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以上改革措施,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市场准入更加便利,市场活力持续迸发,投资创业信心明显增强。二是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实现依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部署到落实,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起草了12部法律修正草案,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2部行政法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既是对以往改革成果的法制化、制度化,也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符合政府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三是清理存量与严控增量并行,杜绝“边减边增”。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不仅考虑改革存量,也关注增量控制。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增许可事项,不允许在清单外变相设置审批,即使是必要的行政审批也必须规范,防治滋生腐败,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和权责分明。
三、简政放权与构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向着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区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还存在这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职责边界仍然不清晰。一是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职责关系不清。从中央到地方,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很多领域,没有科学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或责任,缺乏确切、层次分明、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不仅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与社会事务方面随意性过大,也难以进行问责。二是上下同构同职现象存在。自上而下的划定政府职能,过于粗放、简单,造成上级部门有什么机构,“三定”规定什么职能,下级也相应设置机构,承担履行相应职责。三是本级政府越位缺位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以往,政府在经济、社会、市场等方面都能管理,管了不该也不好管的事儿,以行政手段直接参与或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为企业担保等现象屡见不鲜,政府不能正确认识在其中的定位。
(二)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一是部门重权力现象比较突出。部门的优越感就在于权力的分配,在体现部门价值时,特别是审批项目时,有的部门出现视部门权力为己任,其权力为我用的现象。有的审批事项已经下下放到区(县)一级,但由于权力的驱使,上级业务部门仍然把着审批权不放,造成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不彻底,审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失去意义。二是“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仍然存在。虽然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让百姓少“跑腿”,部门多服务,但个别部门的审批环节仍然繁琐,事前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较少。三是重利益严重。由于利益驱动,有利益的事情都争着做,没有利益的事情都不去做,或是互相推诿,造成行政效率降低。四是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问题难以解决。区(县)一级作为简政放权的最基层,上级取消下放的各项审批事项都要在基层落实,下放的权力越多,给基层造成的工作量越大,但基层审改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匮乏,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难以全面开展,很难完成的审改“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规范政府职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严格界定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区域、职权范围、过于简约粗略,有的分散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既不系统,又不完整。二是审改工作的事中事后制度不健全。审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到位与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尤为重要,但目前由于改革推进不久,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还不成熟,有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但内容大都比较空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四、几点建议
(一)健全政府职能体系。一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自上而下的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在职能取消、转移、下放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责界限,切实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二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在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各项体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三是减少层级管理。推广省直管县做法,在中央出台政策,省级出细则,县级管执行“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减少管理层级,强化执行力。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区级政府要承接落实好上级政府取消、转移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已明确取消的,一律不再保留;凡是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一律不准截留;凡下放给基层政府行使更为方便有效的,一律依法予以下放。二是建立规范审批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范围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首问负责制,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三是大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抓手,是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工作的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接续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如何将改革成果巩固好,落实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就是要抓紧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配套的各项监督制度,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部门审改工作的执行情况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坚决杜绝审改事项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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